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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10月31日財稅答疑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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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清算所得與剩余財產有何區別?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向所得者分配的剩余資產。區別主要是:清算所得要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而剩余資產則不需要減除計稅基礎,但應減除清算所得稅。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行為,應視同銷售,與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問:某企業自2009年12月開業以來,一直未有銷售收入,現在準備辦理注銷,但還有一筆購進的貨物未付貨款。請問,企業在注銷前,對這筆未付清的貨款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的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另外,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辦理注銷之前,如果有應付貨款未付清,應將其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問:2011年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繼續執行?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所得稅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問:我們是一家建筑設計公司,現購買一套設計軟件,使用期限20年。該套軟件每2年~3年要更新一次,費用比較多。請問,該套軟件可否采用縮短年限法攤銷折舊?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因此,建筑設計公司購買的工程軟件,可提供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按上述規定年限攤銷。問:企業只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險費,能否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業僅為部分人員支付上述保險費,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某公司在年終匯算清繳時進行改制,有股東要求撤資,公司在向這些股東分配紅利時,部分股東獲得的是公司的債權。分得債權的股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67號)明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規定,個人取得的股份分紅所得包括債權、債務形式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相抵后的所得。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應以其債權形式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去債務形式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余額,加上實際分紅所得為應納稅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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