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和科技發展處收入規劃核算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關于明確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報方法的通知
金稅三期上線后,我們發現部分采用匯總納稅方式的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人不能準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為規范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報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32號)[全文廢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45號)[全文廢止]規定,采用匯總納稅方式的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暫按以下方法填報:
一、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營改增納稅人(不含鐵路運輸業納稅人),其分支機構應稅服務增值稅銷售額、預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寫至《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3a行“預征率%”行次。
二、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原增值稅納稅人,其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銷售額、預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寫至《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0行“4%征收率”行次。填寫“銷售額”后,系統會自動計算得出“銷項(應納)稅額”,納稅人應進行手工更正,將自動計算得出的“銷項(應納)稅額”改成按相關文件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得出的“銷項(應納)稅額”。
三、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營改增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應稅業務,且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應分別計算“應稅貨物”、“應稅勞務”、“應稅服務”銷售額。其營改增應稅服務增值稅銷售額、預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寫至《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3a行“預征率%”行次;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銷售額、預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寫至《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0行“4%征收率”行次,并按照第二條的填報方法對“銷項(應納)稅額”進行更正。
四、各地應于3月1日前將本通知告知采用匯總納稅方式的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人,以便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人能正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收入規劃核算處
貨物和勞務稅處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