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2014-11-28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經研究,現對我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在清算時發現確實符合核定征收規定條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并須經縣級地稅局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各縣級地稅局每季核定征收情況應于季后10日內報設區市地稅局,設區市地稅局經匯總于季后15日內上報省地稅局。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陡=ㄊ〉胤蕉悇站株P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第二條第(一)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