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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320號 北京松下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提成費征免進口環節增值稅問題的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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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松下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提成費征免進口環節增值稅問題的函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8]320號 發文日期:1998-05-27 海關總署: 近接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北京海關對北京松下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技術提成費征收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報告》(京經貿資字[1997]959號),反映北京松下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進口環節的有關稅收問題。經研究,我局意見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法規,增值稅進口環節只對貨物即有形動產征稅。北京松下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支付的技術提成費,屬于無形資產范疇,不是有形動產,因此,不征收增值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法規,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屬于在中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應當繳納營業稅。最近,我局又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向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4號)明確了外國企業向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征收營業稅。 從以上增值稅、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上述兩稅征稅范圍的劃分看,對北京松下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支付的技術提成費應征收營業稅,不征收進口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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