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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可否分攤?其分攤額和減值準備可否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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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第十三條: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請問,商譽的后續計量,是否可以分攤,其分攤額和減值準備能否在稅前列支?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商譽不再進行攤銷,而是每年進行一次減值測試。稅法上只認可壞賬準備(0.5%),其他準備一律不予認可,當然包括商譽減值準備。所以,如果商譽計提了減值準備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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