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購買選擇權
額外購買選擇權的情況包括銷售激勵、客戶獎勵積分、未來購買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續約選擇權等。
(一)單項履約義務的識別及收入確認
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章有關交易價格分攤的要求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二)重大權利的判斷
如果客戶只有在訂立了一項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額外購買選擇權,并且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額外商品時,能夠享受到超過該地區或該市場中其他同類客戶所能夠享有的折扣,則通常認為該選擇權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客戶雖然有額外購買商品選擇權,但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商品時的價格反映了這些商品單獨售價的,不應被視為企業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獎勵積分稅會處理
【例】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一般納稅人)開始推行一項獎勵積分計劃,客戶在甲公司每消費10元可獲得1個積分,每個積分從次月開始在購物時可以抵減1元。截至2019年1月31日,客戶共消費1000000元,可獲得100000個積分,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95%。
本例中,甲公司認為其授予客戶的積分為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應當作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客戶購買商品的單獨售價合計為1000000元,考慮積分的兌換率,甲公司估計積分的單獨售價為95000元(1元×100000個積分×95%)。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積分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對交易價格進行分攤,具體如下:
分攤至商品的交易價格=[1000000÷(1000000 95000)×1000000]/1.13=808178.77(元)
分攤至積分的交易價格=[95000÷(1000000 95000)×1000000]/1.13=76776.98(元)
因此,甲公司應當在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808178.77元,同時確認合同負債76776.98元。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8178.77
合同負債 76776.9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5044.25
稅務處理:增值稅方面,商家在贈送獎勵積分時,須按照實際收取的款項確認增值稅的銷售額,在消費者實際兌換使用積分時,應視實際情況判定屬于折扣銷售或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方面,則涉及所得稅計稅與會計核算間的差異,應當將合同負債76776.98元進行納稅調增。
截至2×19年12月31日,客戶共兌換了45000個積分,甲公司對該積分的兌換率進行了重新估計,仍然預計客戶總共將會兌換95000個積分。因此,甲公司以客戶兌換的積分數占預期將兌換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確認收入。
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45000÷95000×76776.98=36368.04(元);
剩余未兌換的積分=76776.98-36368.04=40408.94(元),仍然作為合同負債。
借:合同負債 36368.04
貸:主營業務收入 36368.04
企業所得稅方面,前期已將合同負債76776.98元進行納稅調增,本次將合同負債36368.04元進行納稅調減。匯總后2019年度應調增所得額40408.94元。
截至2×20年12月31日,客戶累計兌換了85000個積分。甲公司對該積分的兌換率進行了重新估計,預計客戶總共將會兌換97000個積分。
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85000÷97000×76776.98-36368.04=30910.76(元);
剩余未兌換的積分=76776.98-36368.04-30910.76=9498.18(元),仍然作為合同負債。
借:合同負債 30910.76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910.76
企業所得稅方面,2019年度已調增所得額40408.94元,本年度應調減所得額30910.76元。
消費券、抵用券稅會處理
一、政府發放的消費券、抵用券
政府發放消費券,商家應將政府補貼的部分確認為銷售收入。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適用會計準則關于政府補助當中價格補貼的相關規定,將政府補貼收入確認為銷售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商家應將抵減的金額確認為銷售收入,并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應該一并計算并申報政府補助對應的免稅銷售額。
二、企業消費后贈送的消費券、抵用券
處理方式與獎勵積分一致。
三、隨機贈送的消費券、抵用券
1.銷售時發出的購物劵按金額
借:營業費用
貸:預計負債
2.當消費者使用購物劵購物時按使用劵金額
借:預計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贈送消費券時不涉及增值稅,所得稅計入預計負債部分予以調增所得額,以后年度發生時調減所得額。
獎勵積分、消費券、代金券等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