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天津市國家稅務局代征代開發(fā)票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 2012.6.27
自2012年7月1日起,國稅機關為地稅機關代征代開發(fā)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
主管國稅機關為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時,按開票收入1%的預征率,代征“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對符合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主管國稅機關在代開發(fā)票時,憑主管地稅機關簽發(fā)的《減免稅通知書》,不再代征個人所得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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