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1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有關規定,以及《深圳市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有關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3921元(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640.33元×3倍)。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2011]123號)自2012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后續文件——深地稅發[2012]193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