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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裝備制造業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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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制造業是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基礎性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定,裝備制造業包括: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航空航天器制造,鐵路運輸設備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制造。在稅收政策方面,裝備制造業企業與其他工業企業一樣,主要是以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近階段,我國在裝備制造業稅收政策方面相應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所得稅政策,主要從三個方面體現了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積極作用:一是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研究開發;二是鼓勵企業購置國產設備,促進裝備制造國產化;三是對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制定關于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以具體明確企業法律形式改變、資本結構調整、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分立等重組活動中的稅務處理辦法。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也就是說,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準,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50%。 為鼓勵企業購置國產設備,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裝備制造企業,企業不分地域,只要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就能享受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部分裝備制造企業可以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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