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否稅前列支,政策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中如包括業務招待費應按照稅法規定執行,即此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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