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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個人轉讓股權行為中的涉稅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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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的股東的行為,這里的股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股權轉讓現象頻頻出現,伴隨的相關的涉稅問題成為廣大納稅的一大認識誤區,也是稅務機關的漏征漏管點之一。尤其突出是個人股權轉讓行為,與常規經濟業務不同,具有偶發性和隱蔽性特點,轉讓價格又帶有主觀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應稅所得額的確定都是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的難點問題。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有必要深刻領悟?! ∫弧⑾嚓P的政策淵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范圍包括財產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的《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和《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的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目前我國僅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按“轉讓財產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比較常見。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則是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的具體操作性規定。 二、個人轉讓股權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的一種類型,應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計稅成本(財產原值)-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合理稅費)×20%。 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行為,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的一種類型,應按20%的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受讓股權一方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劾U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收征管法》第6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五、納稅地點的確定 國稅函[2009]285號文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這項規定為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有效監管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六、辦理納稅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分兩種情況對辦理納稅申報的時間進行了規定。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七、納稅人如何積極應對主管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我國企業股權采取登記制度,企業發生股權變更時除公司章程應變更外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另,根據《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國稅函[2009]285號則進一步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要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內部控管機制。稅務機關應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對所轄企業個人股東逐戶登記,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分別負責信息獲取、評估和審核、稅款征繳入庫和反饋檢查等環節的工作,各部門應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鏈條。 因此,發生股權變更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企業相關企業,不要僥幸應對,應當積極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做到及時申報足額入庫,避免因稅務機關強制履行義務而產生的懲罰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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