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建筑行業繳納營業稅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可以扣除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款項后計算納稅,很多總包方想當然地將所有支付的分包款都進行了扣除,卻忽略了分包款的扣除對象僅限支付給單位,不包括給個體工商戶和個人。 稅屋提示—— 1、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正確把握建筑業營業稅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家建筑公司,將其承接的總造價為400萬的一處景觀大道綠化項目的掃尾工程分包給個人進行施工,支付施工款15萬元;同時,該公司支付給某建筑事務所設計費15萬元,支付某運輸企業工程材料清運費10萬元。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對外支付的款項是否可以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但對于建筑業分包差額征稅的限制條款需要正確理解。 首先,建筑業營業稅稅前扣除的范圍限于分包業務,即納稅人應自行完成部分建設工程,僅將部分工程或勞務對外分包,如果是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方,不能扣除。 其次,扣除對象僅限于分包給其他單位,而不包括分包給個人的支付款項。
最后,允許扣除的分包款應限于工程款,建筑設計、物資運輸等相關輔助費用不在允許扣除范圍內。 因此,該建筑公司應當按400萬元為計稅依據繳納稅款。 建筑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營業稅條例中“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中“其他單位”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不等同于個人,對嗎?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屬個人而不是其他單位,同時與原條例第五條“(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相比,分包的對象也由原規定的“他人”調整為“其他單位”,也就是說對分包給個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規定與建筑業相關法律對非建筑企業不得從事建筑業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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