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津02行終8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津南)創意中心A座1120室。
法定代表人杜秋潼,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南華路29號。
代表人尹愛東,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慧梅。
委托代理人王恩裕。
審理經過
上訴人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一案,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受理,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秋潼,被上訴人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慧梅、王恩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赫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更名為本案原告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由杜秋潼擔任。被告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于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對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原告(曾用名天津赫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012年8月至被告作出行政處罰前,共出口38筆貨物,均未到被告處辦理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且未申報出口退稅,除2014年8月3日出口10671美元外,其他數據全部逾期未申報出口退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免稅,按稅法規定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被告經調查核實,認定原告未如實申報銷售收入,對原告作出了津南國稅罰(2015)4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錯誤、處罰依據不足,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津南國稅罰(2015)4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被告具有查處本轄區內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本案中,原告對被告作出津南國稅罰(2015)4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的法律、程序以及以原告作為被處罰的主體并無異議。原告認為被告所作行政處罰認定事實錯誤、處罰依據不足,被告所認定的未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逾期未申報退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免稅的37筆出口業務并非原告所為,但對于上述主張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和依據予以證明,難以支持。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所作出的津南國稅罰(2015)4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5)南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津南國稅罰(2015)4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存在違法事實,上訴人沒有實施37筆出口業務,被訴稅務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辯稱,其依據海關報關單及海關出口信息認定上訴人存在出口行為,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稅務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和依據有:1、海關報關單及納稅申報表,證明上訴人有出口業務,但上訴人出口貨物未申報納稅;2、稅務稽查文書(具體包括:《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稅務稽查案件稽查所屬期間變更審批表》、《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調取賬簿資料清單》、《詢問通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詢問(調查)筆錄》兩份、《情況說明》兩份、《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延長稅收違法案件檢查時限審批表》、《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一案稽查報告》、《擬查補、退稅款匯總表(一)》、《擬查補、退稅款匯總表(二)》、《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報告﹥(二)》四份、《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回執》、《稅務稽查案件提請審理書》、《年度繳納稅款》、《稅務登記表》、《年度入庫稅款信息》、《單戶查詢-防偽稅控核定信息》兩份);3、重大稅務案件文書(具體包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一案案件集體審理紀要》、《稅務稽查審理審批表》、《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審理報告》),證據2、3證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法進行稽查,程序合法,使用文書得當,符合法律規定;4、《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證明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并且已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5、由上訴人會計范××書寫的《情況說明》,證明上訴人不讓會計范文忠領取被上訴人的文書,且會計范××認可上訴人有37筆出口業務未申報納稅;6、《稅務事項通知書》及《稅務文書送達回證》,證明被上訴人按稅務事項程序送達給上訴人稅務文書,要求上訴人繳納處罰決定書中的稅款和滯納金;7、《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于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證明被上訴人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以及作出被訴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
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出口企業退稅登記通知書》(稅退登(2014)10號),證明上訴人在2014年2月21日前沒有出口業務,在此前一直不具備出口退稅資質;2、《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葛沽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津南國稅通(2014)14015號),證明上訴人在2014年2月21日前沒有出口業務,故未申請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三聯(B版)(俗稱出口發票),在2015年2月21日后,因經營出口業務,于2015年12月15日獲批此行政許可;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委托銀行劃繳稅款申請表》、《委托辦理稅款劃轉協議書》、《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情況變更審批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證據3、4證明天津赫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樣本和被上訴人證據1中海關報關單上天津赫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公章不一致,海關報關單中天津赫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公章不是上訴人加蓋的,上訴人一直正常交稅;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證明上訴人的海關注冊編碼為1212××0401,此代碼不因公司更名而改變,即上訴人的原名稱天津赫航國際貿易公司的海關注冊編碼同樣為1212××0401,但在2012年8月1日之后海關注冊編碼是公開的,上訴人推測被上訴人認定的上訴人未納稅的37筆出口業務是他人盜用上訴人海關注冊編碼所為;6、中國電子口岸客戶端-0200001974152-天津關區業務統計網頁截圖,證明在天津鼎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海關QP系統(此系統不可刪除和更改)錄入端口的查詢信息顯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經營單位1212××0401項下只有一票出口業務,被上訴人認定的上訴人未納稅的37筆出口業務不是上訴人所為;7、報關單錄入/申報(出口)-已結關網頁截圖,證明自2014年2月21日后上訴人有出口業務以來一直正常申報納稅;8、(津南)登記內名變核字(2013)第006344號《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變更稅務登記表》;9、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證據8、9證明上訴人一直合法經營、依法納稅;10、津南國稅罰(2015)4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上訴人作出了被訴行政行為。
經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均堅持其在原審的質證意見。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原審認證意見正確。
本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具有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以及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及履行的程序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存在逾期未申報退稅的37筆出口業務的違法事實。被上訴人提供的海關報關單及納稅申報表等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自2012年8月至今出口的37筆貨物,逾期未申報出口退稅,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免稅,其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上訴人雖然予以否認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和依據予以證明,本院難以支持。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袁連勇
代理審判員陳艷
代理審判員曹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金玲
愛稅網點評: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免稅,按稅法規定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
從退到征變化的是企業稅負上升和利潤減少,提醒企業及時辦理手續。如果真的逾期,我們在過去曾通過提交其它有效證明方式幫助企業后補了相關手續從而挽救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