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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稅發[1999]103號 關于明確房地產業營業稅政策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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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業營業稅政策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湘地稅發[1999]103號 發文日期:1999-10-25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以下簡稱《通知》公布后,各市、州稅務部門和房地產企業紛紛詢問如何把握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普通住宅的范圍問題。普通住宅是指除公寓、別墅和渡假村以外,每平方米價格在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標準一倍(含一倍)以內的住宅。 二、關于積壓空置商品住房的認定問題。《通知》中所稱的“積壓空置商品住房” 是指在1998年6月30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其建成日期以建筑工程質量臨督站房屋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三、關于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住房如何減免稅收問題。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積壓空置商品住房,只對在免稅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并已收取部分預收款,不論企業帳務如何核算,免稅期以前和以后取得的收入仍按原政策規定征收營業稅。對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收取預收款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能享受“積壓空置商品住房”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四、關于稅收減免的審批問題。對銷售積壓空置商品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應嚴格按照稅收減免報批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先由企業提申請,經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州地稅局審批,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報省地稅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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