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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的比較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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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可供選擇的三種不同法律形式,以下從幾個方面對這三種法律形式進行比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隹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王商戶是一種我國特有的公民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形式,也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個體工商戶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但個體工商戶不是一個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1月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企業名稱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其次,出資人不同。 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第三,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 個體工商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承擔的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清償責任,即不以投入經營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當然,無論是以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承擔責任,都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為混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一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一個突出表現。 第四,適用法律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則依據《公司法3設立,并受其調整。 第五,稅收管理不同。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局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對建賬要求較低,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額或定率征收;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其次涉及的所得稅不同。《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相關法規——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 財稅[2008]65號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 津地稅個所[2009]17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 京財稅[2010]18號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三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尤為突出。 個人獨資與一人有限公司、個體戶區別一,個人獨資企業在于: A、一個人投資,不限制投資額 B、沒有注冊資本,不具備法律風險; C、企業名稱不可以用“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D、在稅務方面如果是生產企業只能申請小規模納稅人(6%) E、不具備公司章程 二,一人有限公司在與:一、一個有限公司需要注冊資本 二、企業名稱后綴是“有限公司”字樣 三、在稅務方面如果生產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的話,方可申請17%稅 四、注冊資本必需一資性驗資到位,不可分期付款 五、具備公司章程及公司里委派監事人、、、(這樣可以咨詢當地工商局) 三,個體工商戶在于: 1、只需要投資額及經營者的身份證原件,不具備公司章程及委派人文件、個體戶是屬于自然人投資; 2、在稅務方面只能申請4%的小規模納 稅人 3、不具備企業法律責任及風險文件 4、企業名稱只能取“商行、中心、經營部”等名稱 最新文件——個體工商戶條例 國務院令第596號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總局令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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