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貨運公司為“營改增”試點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今年3月,該公司將自有的一套用于汽車維修的舉升機、拆胎機、平衡機等設備出租給某洗車行使用,租賃期1年。上述設備是貨運公司在“營改增”試點實施前購入的。租賃期內,洗車行每月向貨運公司支付租金6000元,設備所有權仍然歸屬貨運公司。近日公司財務人員咨詢,對于每個月出租設備收取的租金收入,應該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貨運公司出租設備的行為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進一步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貨運公司屬于“營改增”試點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并且對外出租的舉升機、拆胎機等設備是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購入的,因此在試點期間,其對外出租設備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按規定選擇適用簡易方法繳稅,每個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為6000÷(1 3%)×3%=17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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