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納稅人發生資產損失,應當在按照《辦法》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后方能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當將資產損失申報表和證明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報送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表表樣由主管地稅機關免費提供或由納稅人自行從大連地稅網站下載。
屬于《辦法》規定的清單申報類資產損失,填報《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表》。屬于《辦法》規定的專項申報類資產損失,填報《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總機構納稅人還應當填報《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
(三)屬于《辦法》規定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納稅人應當逐項(或逐筆)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二、有關事項
(一)《辦法》第六條所稱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是指自追補確認年度至損失發生年度小于等于五年。
(二)屬于《辦法》第六條所列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需延長追補確認年度的,可向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報送申請延長追補確認期限的相關證明材料,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三)《辦法》第八條所稱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是指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規定的一級科目進行歸類、匯總。
(四)《辦法》第八條所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是指納稅人進行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時,若申報兩項以上的資產損失,應當逐項填寫申請報告;若申報的同一項資產損失存在兩筆以上的資產損失,應當逐筆填寫申請報告。
(五)《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所稱專項報告,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六)《辦法》所稱損失數額較大,是指該項資產損失數額占納稅人同一會計科目下的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
(七)政策性搬遷發生的搬遷損失,比照《辦法》中關于固定資產損失和無形資產損失的確認條件,在損失發生年度申報備案,但損失額的扣除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在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不得在損失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大地稅發[2010]4號)同時廢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政策按《辦法》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表
2.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
3.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
4.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