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財辦會[2015]18號 2015-5-28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財政局、工商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落實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后置審批改革,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相關政策銜接,完善后續監管,維護行業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先到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再向省財政廳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申請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工商登記證明材料(包括全體股東或者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其出資情況、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工商部門查詢章),取代原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未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業務(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可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上查詢。
二、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要求。
(一)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號的名稱。”會計師事務所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名稱變更)前,應當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上進行查詢,確認名稱符合規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依據財政部《財政部關于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范發展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3號)第三條:“申請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采用普通合伙組織形式”。
符合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應當有25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以及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本”規定的,組織形式可以登記為特殊普通合伙。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申請設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應當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九條,財政部《關于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范發展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3號)第三條(或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2]12號)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條件。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組織形式、合伙人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不符合相關規定省財政廳將不予受理。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涉及事務所名稱、合伙人(股東)也應符合上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將責令其限期整改。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經營范圍。
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和《會計法》,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統一核準登記為“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基本建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代理記賬;會計咨詢、稅務咨詢、管理咨詢、會計培訓;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原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后置審批辦理時限。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辦理完工商登記或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省財政廳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辦理變更備案。逾期未辦理的,省財政廳函復省工商局,由當地工商登記機關責令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事項。
五、會計師事務所后續變更事項備案程序。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變更事項,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備案。其中涉及工商登記證書變更的,備案時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登記證明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時,應當向省財政廳備案,同時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企業主體繼續存續的,應當變更工商登記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也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事項,參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辦理。
六、溝通與協調
(一)日常溝通。省財政廳將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批復,終止備案通知書、撤回(撤銷)行政許可文件等及時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地工商局。
(二)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肅依法查處未取得執業證書違規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行為,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