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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5月底截止執行細則發布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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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5月底截止執行細則發布 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下發后,國家稅務總局昨天又公布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1號)(以下簡稱《工作規程》),明確具體的執行細則。 《工作規程》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首先按照《辦法》的規定,自行調整、計算本納稅年度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自核本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繳納應補稅款;二是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下發匯繳事項通知書,辦理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工作,并進行資料匯總、情況分析和工作總結。 為了完成上述兩方面工作,《工作規程》規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將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準備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好以宣傳輔導、明確職責、建立臺賬和備辦文書四項工作。 實施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資料受理、資料審核、結清稅款、實施處罰以及匯總申報協調五項工作。其中,對企業報送資料的審核,主要有: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數字是否一致,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企業是否按規定結轉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是否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以及各機構、場所賬表所記載涉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各項數據是否準確;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境外所得應補企業所得稅額是否正確;企業已預繳稅款填寫是否正確。 資料審核通過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及日常征管情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在5月31日前,對應補繳所得稅、應辦理退稅的企業發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并辦理稅款多退少補事宜。 關于匯總申報的協調,《工作規程》明確,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匯總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時,對其他機構的情況有疑問需要進一步審核的,可以向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協查函》,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函復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或稅務檢查中,發現其他機構有少計收入或多列成本費用等所得稅的問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處理聯絡函》。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地稅務機關將在7月15日前完成匯算清繳工作的資料歸檔、數據統計、匯總以及總結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稅務總局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及有關報表。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6號) 國稅發[2009]6號解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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