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國的幾億網民通過Appstore購買軟件、當微軟直接通過在線方式銷售office365軟件時、當我們直接通過Amazon在線商城購買電子書時、當你在玩植物大戰僵尸時直接在線付費購買道具時,無形貨物或勞務的提供方可能都是在境外,而消費者都是在中國境內,款項都是中國網民直接通過銀行在線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國外了。這些都是屬于數字經濟下跨境勞務的提供。此時,我們有沒有想過,這里實際上是存在增值稅問題的。
相對于B2C的跨境勞務的增值稅而言,對于跨境有形貨物在B2C下的增值稅管理目前基本上在世界各國都是比較成熟的,而且也有效的貫徹了“目的地征稅”的原則。比如我們以德國為例,德國征收增值稅。對于B2C而言,德國實行的是離境退稅制度。即我作為一個個人消費者而言,我在德國國內非專門免稅商店購買貨物,德國的銷售方需要向我轉嫁增值稅。但是,我在離開德國時,可以在機場申請離境的增值稅退稅。而在我中國入境時,我需要進行入境物品的申報,如果入境物品超過海關免稅的金額和范圍,則我需要自行申報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因此,大家看到,由于有形貨物在世界范圍內存在著比較成熟的海關監管。因此,B2C的跨境有形貨物的增值稅管理機制運行是比較成熟的。不同于B2B下的有形貨物跨境交易,B2C下一般各國執行的都是增值稅免稅制度。一種是直接在離境區域設立免稅商店直接免稅,另一種是通過離境增值稅退稅直接退給最終消費者。而B2B則有免稅和零稅率,但都是直接免或退給B,而非C。而在進口環節,無論是B2B還是B2C,海關都是實行的“反向征收機制”,即由進口方申報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
不管是B2B還是B2C,有形貨物進口環節的增值稅都是由海關負責監管和征收的。但是,海關是不管無形貨物和服務貿易的進口增值稅的。那對于跨境勞務的增值稅,如果國家稅務總局不去建立征管機制,那就沒有部門幫國家去收這道增值稅了。對于B2B的跨境勞務增值稅而言,我們建立了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備案機制、對外支付合同的備案機制,通過代扣代繳的方式基本收到了這一塊的增值稅。那對于B2C呢,看到中國幾億的網民,一年可能有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的資金直接向境外購買無形貨物或勞務,這一塊的增值稅無論是根據WTO的公認規則,還是OECD報告中闡述的“目的地征稅”原則,中國都是應該有增值稅征稅權的,這一塊增值稅我們目前似乎還沒有建立一套機制去征收吧。
所以,在BEPS第一項行動方案中,我們優先要啟動的就是針對B2C的跨境勞務增值稅的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行動,盡快建立針對跨境勞務B2C的稅收征管機制。因為這一塊不在海關監管范圍內,如果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應征管機制,這部分增值稅是沒人收的。所以,我說中國有全球最多的網民,在數字經濟下的B2C跨境勞務增值稅中,我們實際上有大金礦可挖。
B2C下跨境勞務增值稅的征稅原則好說,除了那些現場提供勞務而言,大部分勞務的增值稅征稅權應該賦予勞務接受方經常居住地所在國。但是,對于勞務接受方經常居住地的所在國而言,由于B2C下,勞務的接受方往往都是大量的個人消費者,此時你建立如何的征收機制把這部分稅收征收上來才是最大的難點。此時,你用貨物項下的“反向征收機制”可行嗎?比如我通過Appstore購買了100塊錢軟件,“反向征收機制”就是讓我個人消費者主動到稅務機關去申報繳納這一塊增值稅,這個征管成本和執行成本就太高啦,不符合“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中的效率原則和簡化性原則。那中國B2B下的“代扣代繳機制”用在B2C下可行嗎?毫無疑問,“代扣代繳機制”和“反向征收機制”的壓力都在接受方,你讓最終消費者去承擔境外提供方增值稅扣繳的義務,這個和自行申報進口環節增值稅一樣,也是不可行的。所以,這里的問題就出來了,對于B2C下的跨境勞務增值稅,我們究竟應該是建立什么樣的增值稅征管機制呢,他既能貫徹“目的地征稅”原則,又能符合“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的五大原則。這里,OECD報告給了我們建議。
經過充分的調研和征求意見,OECD報告認為,對于B2C的跨境勞務增值稅而言,通過讓非居民的跨境勞務的提供方在接受方所在國辦理增值稅納稅人登記,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是最合適和最有效的增值稅征收方式。
當然,這里的核心就是對于非居民的增值稅納稅人登記,我們必須在增值稅中重新建立一套機制,這套機制應該要盡量的簡化,和我們國內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要不一樣,比如這種非居民增值稅納稅人一般沒有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權,無須按照國內增值稅納稅人那樣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即使申報,申報表也要比境內納稅人簡單。總之,這套機制既要保證勞務接受方經常居住地所在國增值稅征稅權的有效履行,也要盡量減少非居民的增值稅納稅遵從成本。
OECD報告建議,對于B2C跨境勞務增值稅中,非居民的增值稅征管機制應該包括如下幾方面內容:
1、登記制度
2、進項稅抵扣——退稅機制
3、納稅申報制度
4、稅款繳納制度
5、賬簿記錄核算制度
6、發票管理制度
7、相關信息的可獲取性
8、利用第三方服務的方法
(一)登記制度
非居民的增值稅納稅人登記主要需要采集如下信息:
1、公司名稱,包括商標、商號名稱
2、負責處理稅務事宜聯系人的名稱
3、公司和聯系人的地址和郵編
4、聯系人電話號碼
5、聯系人的電子郵件地址
6、如果提供方在境內銷售勞務有網站,需要等級網站的URL地址
7、如果勞務提供方所在國也是征收增值稅,同時也是增值稅納稅人,應該提供提供方在其所在國的增值稅納稅人登記號
OECD報告建議,這類登記工作如果能夠通過網上在線登記的,各國應當盡量提供在線登記的服務。
(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退稅
一般情況下,對于非居民的增值稅納稅人管理,從簡化管理的角度來講,一般不給非居民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權。如果確實非居民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取得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一般采取的是兩條線,銷項直接申報征收,涉及進項的直接申報退稅處理,而不是通過銷項-進項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制度各個國家可能會不一樣,這里OECD報告并沒有給出太多的具體建議,盡量的簡化和便捷是大原則。但是,針對非居民增值稅納稅申報制度應該包含如下幾方面內容:
1、非居民提供方增值稅納稅人登記的號碼
2、納稅申報期限
3、幣種和折算匯率
4、增值稅適用稅率
5、如果有優惠,優惠的稅率
6、增值稅應納稅額
當然,OECD報告也建議,盡量這一塊增值稅申報能夠允許非居民網上進行電子申報。
(四)稅款的繳納
如果貴國既能允許非居民在網上進行電子申報的同時,還能允許他進行網上電子繳稅,則又是一件極好的事情啦。這個估計要涉及到外匯管理和金融支付的問題了,需要各國自己協調。
(五)賬簿記錄核算制度
從稅務監管的角度而言,非居民應該要保存一定的賬簿核算記錄以便稅務機關檢查證明自己是否已經正確的履行了增值稅納稅義務。這些記錄包括提供勞務的類型、提供勞務的日期、提供勞務的金額、客戶的信息、應繳納增值稅的數額等,這些信息既可以是電子的,也可以是紙質的。但是,各國稅務機關應該事先明確提供資料的內容和履行義務的時間。
(六)發票的管理
發票的開具和管理往往是最費時費力的事情了。基于B2C的跨境勞務增值稅而言,C端不存在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因此稅務機關可以豁免非居民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的增值稅開票義務。如果要涉及到開具發票為了其他目的(不是增值稅目的),稅務機關可以同意提供方按其所在國的要求開具發票給C端。
(七)信息的可獲取性
稅務機關應該在網站上提供非居民增值稅納稅人登記、申報所需要知道的各種可能的信息,提供在線的增值稅登記和申報服務,以及本國增值稅制度信息,以便于非居民了解如何在該國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具體義務。
(八)利用第三方服務的方法
稅務機關應該允許非居民除了自己做這些稅務事項外,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的稅務代理機構為其代理辦理增值稅申報事宜,以減少非居民的增值稅納稅遵從成本。
對于B2C的跨境勞務增值稅管理而言,OECD報告最后建議,各國應該開展國際協作。有效的國際協作和情報交換能夠保證B2C下增值稅的正確征收和進項稅的正確退還,保持增值稅的稅制中性。
下篇預告
截止到這一篇,我們對于跨境勞務B2B和B2C的增值稅征稅管理基本都已經建立了。我們首先明確了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的征稅目標是為了實現“目的地征稅”原則,同時,我們提出的檢驗標準就是征稅機制要符合“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五大原則,此后我們提出了研究的假設,即B2B和B2C下的增值稅征稅機制。進一步,我們根據各種實際案例建議這些征稅機制是否符合“目的地征稅”原則,是否符合“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符合我們就用,不符合我們就要進行修改。最后一步是什么呢,就是我們對這些提出來的研究假設還要做進一步的穩健性檢驗,就是看在一些例外和極端情況下,這些原則是否還能繼續適用。
所以,我們下一篇就是介紹除前面提出的原則之外,B2B和B2C下還需要的特殊規則。為什么需要這些特殊規則,就是因為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我們前面提出的那些規則如果采用,就不能符合“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五大原則,所以我們需要改變,建立新的特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