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筑業的營業稅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如果是單純建筑勞務分包,納稅地點是否有限制?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對其收入應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施工企業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