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2、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融資租賃與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區別:融資租賃是轉移了資產所有權的租賃;售后回租是融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
二、會計分錄
(一)融資租賃
租賃開始日:
1、成本: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 手續費 律師費 差旅費等直接費用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最低租賃付款)
銀行存款
2、每期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每期按實際利率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稅會差異:企業會計準則遵循謹慎性原則,按照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體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作為資產的特性。企業所得稅法對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計價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不承認會計上確認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是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二)售后回租
1、出售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遞延收益
2、租入時:
借: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應付租金)
3、確認本月應分攤的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租賃期)
借:遞延收益
貸:制造費用—折舊費
4、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5、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三、稅目
1、融資租賃服務屬于:銷售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
2、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銷售服務——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新舊變化:
1、原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融資租賃屬于“金融保險業”,營改增將“融資租賃”納入“租賃服務”范圍。
2、36號文將財稅〔2013〕106號文(以下簡稱106號文)注釋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改為“租賃服務”,增加不動產租賃服務,即全面實施營改增后,“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將“融資性售后回租”從“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入“貸款服務”范圍。
四、稅率/征收率
1、融資租賃服務稅率:有形動產融資租賃:17%,征收率3%;不動產融資租賃:11%,征收率5%。
一般納稅人試點(2013年8月1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5%。
2、融資性售后回租:稅率6%,征收率3%。
融資性售后回租從原來按照有形動產租賃,適用稅率17%,改為按照“貸款服務”,適用6%的稅率。
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17%稅率,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