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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向職工發放購物卡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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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家企業的職工小王來電咨詢:他們單位向每個職工發放了一張500元的購物卡,他的月工資、獎金、津補貼合計為2800元(不含“三金”)。他想知道,單位為職工發放的購物卡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要繳,他應該繳納多少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就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訊補貼扣繳個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并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而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要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除稅法明確規定免稅的獎勵、津補貼外的各類收入都要繳納個稅。因此,單位為職工發放的節日補貼、購物卡等都應該納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獲得單位發放的購物卡是否納個稅,一要看月收入總額,二要看發放購物卡的時間。根據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從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其減除必要費用為按月減除3500元,在此之前月扣減費用為2000元。單位如果在8月向職工發放購物卡,職工月收入為2800元,加上500元購物卡,當月收入總額應為3300元,8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300-2000)×15%-125=70(元)。單位如果在9月向職工發放購物卡,那么合計3300元的收入沒有達到個稅起征點,9月就不需要納稅了;如果一名職工月工資為4800元,加上9月發放的500元購物卡,那么總收入為5300元,9月應該納個稅(5300-3500)×10%-10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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