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用職工私家車,簽訂協議的,汽油費、過路費和停車費允許在稅前扣除;而保險費、修理費不能扣除。若沒有簽訂協議,上述費用則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并支付車輛租賃費的基本做法是:單位向職工個人租用車輛,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車輛的個人向稅務機關開具租賃發票并繳納營業稅后,租車單位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租賃發票列支費用。在這種方式下,單位支付的租金即是個人收入金額,單位應在與員工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時,約定使用個人車輛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例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都應由個人承擔。 因此,企業在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則將存在稅收風險。 出租方為本企業職工,并且簽訂了租車協議(需貼印花稅),繳納個人財產租賃所得稅;若無租車協議,則需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出租方為非本企業職工,則所有費用均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在職工福利費用中列支。 在這種方式下,單位在費用中列支的給個人報銷的金額即是個人收入金額,應并入報銷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