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企業財務報表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部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原2號準則及相關應用指南實施五年多,規范了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但在實務中也提出了一些問題,例如對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有關規定散見于準則的應用指南、講解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準則的理解和實施。2011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式發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單獨財務報表》(IAS27)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聯營和合營企業中的投資》(IAS28)修訂版。因此,為了對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會計處理進一步規范,借鑒修訂后的有關國際準則,將IAS28納入了對合營企業的投資的會計處理,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 此次2號準則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的第四類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處理,有助于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2號準則明確規定投資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時,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取消了現行準則中以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為限的規定;投資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如何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和其他原因導致的凈資產變動的份額;投資企業在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視同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投資企業因增加投資或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即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隨著以上變化相應在成本法、權益法之間的轉換銜接,以及改按22號準則核算的銜接規定。 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同時廢止。
相關法規:財會[2014]14號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