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是小規模企業,2009年初購入一臺固定資產,使用并根據會計準則計提了折舊,2010年9月不再使用,以低于原值的價格對外銷售了該固定資產,請問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所以,你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超過原值,按2%征收增值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