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件”)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企業在中國境外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40%,并在此基礎上,對委托境內外的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按照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
研發費用第6項“其他相關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申報表填報要點
高新技術企業需填報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與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2行、第3行。A107041表較2014年版本有較大修改,主要是結合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將高新技術企業需符合的資質條件以表格的形式予以表述,尤其對于收入占比、研發費占比等關鍵要素體現歷年金額與計算邏輯,更方便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判斷。根據填表說明,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1)A107041表基本信息中刪去了原2014年版申報表中“是否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是否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收到有關部門處罰的”、“是否發生偷騙稅行為”行次;
(2)A107041表第7行“二、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納稅人當年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金額。其中,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需要說明的是,“本年企業總收入”按照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的差額填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口徑,收入總額包括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入(歸屬于轉讓財產收入),這可能會導致高新技術企業某個納稅年度因一筆大額的股權轉讓收入使得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低于60%。
(3)A107041表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員數”、第12行“五、本年職工總數”均包括在職、兼職、臨時聘用人員,但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4)A107041表第14行“高新研發費用歸集年度”需填報三個年度研發費情況。根據稅法規定,只要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之和占銷售收入之和的比例符合稅法規定的根據近一年銷售收入確定的研發費比例即可,而不論其中某一個年度的研發費占銷售收入比例的高低。此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中的研發費支出口徑與研發費加計扣除中的研發費口徑及會計核算口徑有一定差異。
(5)第28行“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外部研發費用”本行填報(內部研究開發投入 委托境內的外部研發費)÷(1-40%)×40%與委托境外的外部研發費的孰小值。以上“委托境內的外部研發費”和“委托境外的外部研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第25行“委托外部研發費用”按照第26行“境內的外部研發費”與第28行“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外部研發費”之和的80%填報。
(6)A107041表第29行“八、銷售(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會計口徑填報。
三、示例
甲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度取得高新技術產品及服務收入11600萬元,當年收入總額13000萬元,其中取得政府補助600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且計入“其他收益”科目的金額);當年在職科技人員30人,在職與兼職職工300人(其中30名兼職人員每周僅雙休日上班);2015、2016、2017年度發生內部研發費用分別為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017年度還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500萬元,2015、2016、2017年度銷售收入分別為5000萬元、10000萬元、12000萬元,判斷甲企業2017年度是否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要求,研發投入中的其他費用全部可計入研發費用)。
由于相關要素的計算過程直接通過申報表反映,故直接填列:
A107041表
通過A107041表填報可見,甲企業2017年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