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注銷、破產后非債權人承受的抵債房屋是否交納契稅?
答:非債權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承受的抵債房屋,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六條企業注銷、破產的有關規定: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
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