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責發生制原則運用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理解: (1)“發生”是屬于“權責發生制”的“發生”,權責發生制要提供證明實際發生的適當憑證; (2)實際發生不等于實際支付,即如果企業在提供了證明實際發生的適當憑證的前提下,可以不實際支付 (3)存在一些必須實際支付的另外規定,例如工資薪金支出扣除。
權責發生制原則費用方面理解: 原國稅發[2000]84號: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①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合理預提的各項費用,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規章等另有規定外,均可以扣除; ②企業基于資產狀況提取的各項減值、跌價或風險準備金,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規章等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就稅務師事務所提出的相關業務問題的答復 關于計提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問:計提的利息費用能否扣除,還是要按實際支出扣除? 答:按照《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已計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但如該筆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關有效的扣除憑證,則應做納稅調增。
問: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2010年06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 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準予扣除,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十一條 “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所以,實際發生不一定要實際支付;至于發票問題,發票開具時間是指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案例】某企業2011年7月、8月發生一筆屬于當期的咨詢費,作賬: 借:管理費用20萬 貸:應付賬款—XX事務所20萬。 附件:有合同,有發票。 2012年稅務局檢查發現,上述款項仍未支付。稅務處理決定: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項沒有支付,應調整所得。請思考:稅務局的處理方法正確與否? 【注】已經發生—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利息) 尚未發生—預計負債
一般而言,一項費用得以稅前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費用 (2)是實際發生的支出:已現金支付或已形成企業的到期債務 (3)取得合法憑證:征稅范圍內的應取得發票,但發票開具方若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到而暫不能開具發票,可暫允許憑其他憑證扣除,但最終必須取得發票,否則要調整。
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預提費用特殊規定: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 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浙江地稅、寧波地稅,均明確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實際發生但未支付的物業費、租金、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 1.計提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2.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 3.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2.相關性原則 (1)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①不具有相關性的支出不得于稅前扣除; ②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看費用支出的結果。 例如:古玩字畫、藝術品是否可以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從而避稅?企業的防護犬是否可以作為生物性資產在所得稅前扣除呢?-----投資資產處理
(2)不能僅理解為同應稅收入相關,只要和收入相關的都可以在稅前扣除。 例如:免稅收入的耗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免稅收入形成的資產可以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6號公告再次說了這一點。雖然股息紅利是免稅收入,但是不能牽強的規定股權轉讓損失在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的范圍內扣除。
【思考】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哪個好? 問:出借的固定資產是否允許計提折舊?將銀行貸款無償借出是否允許扣除利息費用? 【答】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沒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其折舊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某企業折舊費用非常大的情況下,就要檢查該企業是否所有的固定資產都在用。預警? 例如:出借的固定資產,其折舊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將銀行貸款無償貸款,其支付銀行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因為款項已經借出,沒有給企業帶來任何生產效益。
3.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指除稅法規定的加計扣除費用外,任何費用,除非確實已經真實發生,并且是以企業的名義對外發生的,否則申報扣除就有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 ①個人旅游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4]329號第3條規定,凡屬于個人(集體)旅游等消費性質的機車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資的企業作為企業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組織員工旅游的費用屬個人應負擔的支出,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旅游費用的處理 財政部令第41號2006年12月04日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問: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游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游費,則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②業務招待費中個人消費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③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部分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思考】單位買或個人買好? 問:因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支付的罰款、賠償金是否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解析】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但“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釋義的解釋,應是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政性規定所造成的損失。與客戶簽訂的經濟合同中約定的罰款(即經濟賠償款)、違約金等不屬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罰款,因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提示】由于客戶取得賠償金不屬于流轉稅的應稅行為,因此企業無法從客戶處取得發票是正常情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只要企業能提供有相關賠償條款的經濟合同和賠償金的支付單據,以明該支出真實發生且與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該賠償金可在稅前列支。
【涉稅提示】賠償金違約金稅務爭議處理: 1.購買(承租)方支付違約金是價外費用,征稅。 2.銷售(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屬于營業外支出,不征稅。(反方向違約金) 3.如果向個人支付違約金,認定為“其它所得”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 4.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