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并、分立;
(五)經營期限變更;
(六)提前終止;
(七)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八)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
其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公告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告手續。
第六條(存續企業變更備案)
本辦法實施之前,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或自貿試驗區外的外商投資企業遷入的,且變更后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應通過受理平臺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并向備案機構繳銷批準證書。
第七條(備案程序)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線完成申報后,備案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港澳臺僑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在線發送至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相關部門。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備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臺應保留外商投資企業備案信息,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登記的,應重新填報相關信息。
第九條(備案轉為審批)
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告知承諾)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損害中國國家主權或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環境,或存在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情形。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備案機構應將備案證明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誠信管理)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告知承諾,如實提供備案信息,備案信息應與向注冊登記機關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條(事中事后監管)
備案機構應定期對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承諾事項進行檢查。發現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備案,將該信息記入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將該企業列入虛假陳述企業名錄,并告知相關部門,公示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港澳臺投資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備案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