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2 為加強個人轉讓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個人非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非住房,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二、個人轉讓非住房,應以非住房轉讓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財產的收入額;財產原值的確認,應以納稅人提供的財產原值有效憑證為依據;合理費用是指非住房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相關費用。
三、對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或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轉讓收入的2%,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