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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虧損本年能否享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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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2008年虧損了50萬元,無納稅調整項目,2009年當年盈利,應納稅所得額70萬元,2009年企業彌補2008后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企業已按小型微利企業申報(除利潤外其他項目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企業的申報沒有問題。 準確認定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籌劃 小型微利企業判定須滿足四個條件 稅總明確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問題 當前的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難以落實 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兩類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長優惠政策 申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及需提交的資料 實行企業所得稅定率征收的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國稅函[2010]185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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