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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國稅函[2009]316號 關于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自產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管理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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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自產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管理問題的批復2009年7月30日 陜國稅函[2009]316號渭南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渭國稅發[2009]111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有關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自產商品混凝土,凡對外銷售的應當征收增值稅;凡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下同)的,應當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指施工標段在工程項目國家征用土地范圍內)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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