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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發[2002]113號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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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贛國稅發[2002]113號 2002-05-15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為了規范稅收管理,完整準確地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資源綜合利用有關文件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中建材產品(不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中所列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審批程序按《江西省經貿委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贛經貿資源發[1998]201號)辦理。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按《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國稅發[2002]51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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