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0
各分、區、縣(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以及省局《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工作指引》的要求,凡一次性備案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期限在兩年及以上的企業,從優惠執行期第二年起,要進行減免資格條件的年度審核。為統一和規范我市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年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稅務機關一次性備案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期限在兩年及以上的,在優惠期限內主管稅務機關需對減免優惠條件進行年度審核。
二、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匯算清繳期間內組織開展年審工作,年審企業應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年度審核表》(見附件)和證明減免條件或情況的主要資料要件。年審資料要件根據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省局《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工作指引》的資料要件要求提供。
三、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年審備案工作按照《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備案管理問題的公告》(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0號)要求執行,年審表格統一使用2012年第10號公告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申請表》。
四、主管稅務機關年審工作依據稅收政策和省局《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工作指引》對應的年審要求進行。稅源管理部門初審后提交稅政部門進行復審,年審結果需經主管稅務機關集體討論后做出。年審結論原則上應在受理企業年審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
五、凡需年審以外的其他備案類減免優惠,均實行一年一備案制度。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