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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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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于2012年1月1日施行。根據《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相關專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有關問題的解讀 車船稅草案廣泛征求意見,避免“一刀切” 車船稅立法啟動財稅法律化進程 車船稅立法工作總結 一、關于條例起草過程根據稅法第十二條關于國務院根據稅法制定實施條例的規定,為保證稅法的順利施行,車船稅法起草工作組在稅法起草過程即對條例起草作出安排,研究稅法與條例之間結構與內容安排。2010年6月稅法起草工作組會同北京、天津、山西、山東、安徽等地財政、稅務部門同志,共同研究起草條例,著手清理現行車船稅政策文件。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形成了《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初稿)》。2011年2月,在稅法草案第二次審議并擬交付表決之際,稅法起草工作組主要工作轉為研究起草條例。工作組再次抽調北京、天津、廣東、江蘇、山西、山東、河北、安徽等地財稅部門及有關科研機構的同志根據稅法及各方面的意見,起草形成了《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二、關于條例主要內容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征稅范圍條例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征稅范圍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應稅車船除了依法應登記的車船外,還包括依法不需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和單位和個人收藏的車船。(第二條)對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此類車船入境雖然在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但不屬于境內車船,因此在條例明確對此類車船不征車船稅。(第三條)(二)關于稅目釋義條例參照國標規定中的機動車分類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04)和《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和公安部門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的分類標準,對乘用車等車輛稅目及子稅目進行釋義(第五條)。同時,條例參考交通運輸部門有關規定,對船舶各子稅目進行釋義。(第六條)(三)關于機動船舶、游艇的具體適用稅額稅法規定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規定。條例對機動船舶按現行稅額作出規定,沒有增加船舶稅負。(第八條)游艇是稅法新增子稅目,稅法將艇身長度(米)作為游艇的計稅單位。參照國際標準,從長度上看,游艇的規格分為四種:10米(約30英尺)以下為小型游艇、10米-18米(約30-60英尺)為中型游艇、18米-30米(約60英尺-100英尺)為大型豪華游艇、30米(約100英尺)以上為超豪華游艇。游艇稅額標準按照相應規格進行設置,進一步體現游艇長度與其價值的正相關關系。據此,條例以稅法規定的游艇年基準稅額的下限作為起點,對不同長度的游艇設置了4檔具體適用稅額,具體為:長度不超過10米的,年稅額標準600元/米;長度超過10米不超過18米的,年稅額標準900元/米;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年稅額標準1300元/米;長度30米超過以上的,年稅額標準1800元/米。此外,考慮到機動風帆游艇相對于同等長度全部由機械推進動力裝置提供動力的游艇,價值量明顯偏低,一般除進出港口,不使用動力推進,對其單位稅額確定為低限稅額600元/米(第九條)。(四)關于減免稅情形條例規定自然災害的是指自然環境中對人類生命安全和財產構成危害的自然變異和極端事件,包括氣象災害、海洋災害、洪水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國務院可根據自然災害影響的范圍和時間等因素,給予一定范圍和期限的減稅、免稅。(第十六條)條例對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將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奧運會,亞運會)大型國際活動(如世博會)組織機構車船,消防車作為免稅情形。(第十七條)稅法第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賦予了地方一定稅收減免權限。但是考慮目前各部門以及各省、市、自治區對公共交通車船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為方便征管,保障減免稅政策的落實,在條例對公共交通車船的概念進行明確。(第十八條)(五)關于稅收征管規定條例還對車船稅征管事項作出規定:1.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第十九條)2.依法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納稅人,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依法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第二十條)3.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足額給付手續費。(第二十七條)4.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加強車船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建立車船稅相關信息傳遞平臺。(第三十三條)5.稅務機關可以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征收事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志。(第三十四條)其他征管事項與現行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基本一致。(六)關于政策銜接現行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噸稅的船舶免征車船稅。噸稅和車船稅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稅種,一個是行為稅一個是財產稅,兩者互相抵免不符合稅制要求,稅法取消了繳納噸稅免征車船稅的規定。但為了減輕遠洋運輸企業負擔,條例對按照規定繳納噸稅的車船規定了5年車船稅免稅過渡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稅法擴大了征稅范圍,原來不在征稅范圍的依法不需要登記、在企業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考慮到機場港口屬于公共基礎設施,條例對在機場港口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規定了5年免稅的過渡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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