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科稽查人員先例行調帳,檢查人員從調取的該公司帳上發現,該公司存在隱匿車位收入及結轉成本不實的嫌疑。于是,增調稽查人手,由原來三名檢查人員增加為五名檢查人員分成兩個小組,一組主要負責收入的核查;另一組主要負責成本的核查。 負責收入核查的小組根據企業提供的銷售臺帳﹑收入明細帳及預售許可證的可售面積﹑權屬證明等資料進行核對,發現開發區某樓盤的車位可銷售面積與其大確權的面積相差太遠,于是對該樓盤所有車位逐一清點,核實車位的數量﹑可售面積及使用情況,掌握了該樓盤實際銷售情況。檢查人員指出該公司的實際銷售車位的情況與入帳不符,提出核實的真實的數量及銷售面積。在事實面前,該公司只好提供沒有入帳的車位收入臺帳。
由于該企業開發的樓盤比較多,滾動開發成本涉及的年度較長,發生成本所涉及的年度從2003年一直延續到2009年。負責成本核查的小組根據企業提供的“開發成本”“開發產品”“經營成本”等會計明細賬冊進行一年度一年度的核對,一項一項的核實其真實性,準確性;并匯總為各樓盤的“開發成本及開發產品一覽表”“ 已售面積及結轉經營成本匯總表”,使各樓盤的總成本及結轉的經營成本一目了然,經過核查發現個別樓盤存在多列施工人員工資﹑水電費等問題。
我們檢查小組通過詳查該公司涉稅收入及成本的賬目、憑證和到實地作細致的調查取證,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的違法事實:
1、營業稅方面的問題
經我科檢查人員通過對該公司實地調查及對會計賬冊的核查,確認該公司從2006年至2008年,取得收入XX元,應交營業稅及附加XX元,已交營業稅及附加XX元,尚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XX元。
2、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問題
經我科檢查人員的核查,對該企業應結轉而未結轉的預收賬款進行結轉,并對其各樓盤的可售面積及可結轉成本進行核實及調整,確認該公司從2006年至2008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XX元。
(三)定性、處理過程和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對查實該公司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XX元作追繳入庫處理,從滯納之日起加收營業稅滯納金,對其偷稅行為給予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條,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文)的規定,建議對少繳的企業所得稅XX元限期追繳入庫,從滯納之日起加收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對其偷稅行為給予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四)案例分析及稽查建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隱瞞銷售收入的偷稅行為存在普遍性。但收入的隱瞞,只是房產企業的暫時行為,目的只為取得充足的流動資金,當購房者需要購房發票及辦理相關房產證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會將收入列賬,隱瞞的收入大多數只是拖延了納稅時間,最終形成偷稅的在極少數;而這些偷稅又主要存在于車位的銷售收入,因為這些收入大部分是不需要開具發票和辦理產權證,這給我們取證帶來一定的難度。此外,成本的真實性是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重中之重,企業為偷逃企業所得稅會虛列不屬于該企業的一些期間費用及項目成本,或者結算的建安成本虛高,還會少報可售面積從而提高單位成本等等手段來多結轉經營成本,從而達到少納企業所得稅。
經對此案稽查,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加大稅法宣傳力度,不斷增強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的自覺性,在社會上形成“依法誠信納稅光榮”的社會氛圍;并且定期通過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偷、逃、拖欠稅大戶,也形成“偷逃稅可恥”的社會氛圍,強化稅法剛性和嚴肅性,讓違法分子無所遁形,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之初。
2、檢查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熟悉該行業的生產經營流程﹑財會制度和相應的稅收法律法規,掌握稽查的要點,制定行之有效的稽查方案,提高稽查效率,以求事半功倍。
3、必須到實地進行核查,不能以賬查賬。還須結合實地調查,多渠道的明查暗訪,其經營地實地查實商品房的銷售情況及其真實的可售面積;上房管局的商品房交易網公開網站了解其銷售情況及其確權面積;核查銀行對賬單檢查按揭資金到位情況等等,掌握其實際經營情況,這才能達到稅務稽查的目的。
4、稽查需要一定的取證技巧。首先讓其報送所開發商品樓的有關情況和相關資料:包括用地證件、建筑**、建筑面積、商品房和店鋪數量清單等資料,掌握其樓盤開發的第一手資料;再讓其報送已售房和店鋪清單,企業會按其賬上反映的收入,將已售房和店鋪清單報送上來;然后馬上要求其將相對應的銷售合同原件報送上來與清單進行核對。由于每份銷售合同上,都按銷售順序進行了編號,其提供的已售清單上沒有列出合同編號,但如果按清單將相關合同報送上來核對,從合同中必然可看出其合同編號的不連接,為此,企業無法自圓其說,只能承認隱瞞收入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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