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準備5公里快速走的我,更裝待發,墨跡天氣卻顯示重度污染居高不下,也罷,宅在家里吧。談談研發費加計扣除!
財稅[2015]119號文件以及總局2015年97號公告,尤其還有那個高大上的《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宣告研發費加計扣除升級到2.0版本了。盤踞多年的國稅發[2008]116號與財稅[2013]70號文件完成了歷史使命!
2.0版本下的研發費新政策,亮點不僅僅在于放寬政策,鼓勵創新,在張偉看來,明確口徑也是一大看點。還是從筆者親自經歷的四個真實稽查案件說起吧!
案例1:委托研發的故事兒
話說這一年,總局督查內審司檢查我省執法情況,延伸審計到省電力公司,發現省電力公司委托河北大學等科研單位研發,并支付研發費用,按照116號文件的規定需要取得受托研發單位的研發費支出明細表,明細表顯示,費用90,利潤10。于是就到河北大學外調,果不其然,實際支出為30,利潤為70。顯然這一筆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不符合條件了,責令補稅。并責成當地稅務局,對所有委托研發項目進行外調核查,其結果是,百分之九十的委托研發費明細表不真實,稅務機關要求全部補稅。
筆者在稽查交換意見現場聽到省電力財務處長的抱怨:"總局的政策,本來就有問題!我們怎么能知道受托單位提供的明細表真假呢?再說了,又有那家單位會傻到將自己的利潤空間等商業秘密告訴我們呢?我們又不像稅務部門那樣有查賬核實權利。干脆,稅務局不讓我們享受就直說,還挖坑讓我們跳進去!
毋庸諱言,企業的抱怨當然是有道理的,我們只能尷尬的回應:我們也認為政策確實有問題,嚴格核查,任何企業提供的研發明細表都不真實,除非關聯企業。不過,我們只是執法者!
筆者查看各地所得稅口徑時,還發現更離譜的規定,某省要求企業提供的明細表要將受托方利潤部分單獨標出!我靠,更加脫離實際。所以,后來筆者干脆告訴企業,委托研發加計扣除就是個陷阱,趁早別享受,否則回頭還要補稅并加滯納金。
終于119號文件明確簡單方法,直接按照委托研發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加計扣除,只要求關聯企業研發提供費用支出明細。
看似簡單的規定,解決了大問題,相必受到原政策蹂躪的省電力公司,淚牛滿面啊!
案例2:邊生產邊研發的鋼管
稽查局檢查某石油鋼管企業時發現了一個奇怪現象,該企業研發費支出9000萬元,直接材料費卻有8800萬之多,進一步核查這些直接材料全部是鋼板。
經詢問企業,原來企業每一根鋼管都立項為研發項目,這些鋼管全部用于銷售。
稅企之間,就此事發生了激烈爭議。企業認為,稅法也沒有說最終用于銷售的研發材料就不能扣除啊,我這是邊生產邊研發。稅務認為:第一116號文件要求研發部門和生產部門要嚴格劃分,否則不允許扣除,二是,研發費,顧名思義,是一種耗費,形成產品的耗費不是費用,而是成本,不能對成本加計扣除。
最終該案以企業補稅而告終。
案例3:邊生產邊研發的鐵路橋
某鐵路橋企業,是著名的上市公司,據說中國百分之九十的鐵路橋都是這家企業建造的,包括赫赫有名的南京鐵路橋,蕪湖鐵路橋,武漢鐵路橋等。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對每一個鐵路橋的中段鋼梁均作為研發項目立項,自然研發耗費的直接材料也隨作為產品的一部分銷售出去了。
比照鋼管案例,本案僅僅這一項也補繳企業所得稅1200多萬元。
事實上,江南某省對邊生產邊研發持有開放的態度,允許加計扣除,因此全國實務界也存在一些爭議。97號公告,以嚴正的姿態宣告我們此前執法的前瞻性和合理性。對下腳料銷售收入,直接沖減研發費用,對單品或者組成產品一部分的材料費用一律不得加計扣除。
案例4:專門用于研發的設備,看好了此前的規定是"專門"
這一次的稽查對象是大名鼎鼎的生產風力發電設備的上市公司。稽查人員帶著分廠廠長和技術員,直接去查看研發費加計扣除中折舊費用的設備,現場勘驗筆錄經分廠廠長和技術員確認,這些設備是生產和研發共用的,并簽字畫押。當然了,這兩個寶貝兒,是不懂得稅法的!
就這樣,幾百萬查補稅款我們認為就到手了!證據確鑿,政策明確啊。然而,這一次,稽查遭遇了滑鐵盧!當檢查組交卷給審理后,企業的一份申辯材料隨之而來,聲稱:那一天,分廠廠長和技術員純屬胡說八道,設備明明是專門用于研發的嘛!并附分廠廠長和業務員檢討兩份,設備使用臺賬一套。
嗚呼,我基本斷定,這些是赤裸裸的編造,但是證據呢?稽查重證據啊。此時,我才明白所謂口供,較起真來,就是浮云!臺賬隨時可以制作!只怪,現場勘驗的時候,稽查人員被勝利沖昏了頭腦,那個時候如果取得了真實的使用臺賬,就可以立于不敗之地了。
看官問我,最后怎么處理的?缺乏證據,您說呢?只能。。。
97號公告對于共用設備也可以加計扣除,具體證據按照使用記錄等劃分。哎,這玩意兒能相信么?未來稽查中,關于這樣的爭議還是會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