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4]1404號 2014-7-22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有關內容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經市政府批準,我市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行限額標準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行定額標準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4]39號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相關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