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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698號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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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2009.12.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四、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轉讓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五、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 (二)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 (三)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 (四)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 (五)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六、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八、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材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 案例關注—— 國稅函[2009]698號文對于境外PE/VC的影響與分析 闞鳳軍 境外PE/VC需要高度關注國稅函698號文及相關政策趨勢 闞鳳軍 國稅函[2009]698號文,趨勢還是特例? 關于股權轉讓中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由國稅函[2009]698號想到的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編 非居民企業納稅注意關鍵環節 非居民稅收管理新辦法重源泉扣繳 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30號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際便函[2008]184號關于更新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樣的函 國稅函[2008]650號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國稅函[2008]8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國稅函[2008]952號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955號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897號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 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解讀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也應當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國稅發[2009]11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 總局令2009年第19號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3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號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 國稅函[2009]50號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 際便函[2009]103 調查境外機構通過派遣人員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征收企業 國稅函[2009]394號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京地稅企[2009]13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操作 穗地稅函[2009]272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 國稅函[2009]698號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19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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