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河南省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匯總納稅企業包括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的,該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省內居民企業跨市(含鄭州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第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應樹立優化服務意識,主動宣傳匯總納稅企業稅收政策,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人稅制,構建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服務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匯總納稅企業確認
第四條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按照規定進行確認備案:
(一)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二級以下(不含二級)所有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省局審核后發文明確并報總局備案。
(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將其企業總機構、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名單及匯總納稅資料層報省局審核確認。經確認后,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變化的,總機構應在發生變化的當年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省局確認;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變化的,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條匯總納稅企業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分支機構條件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對不在總局及省局文件明確名單內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所屬企業的分支機構管理。
(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對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規定的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對未經確認的分支機構,應依法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標準判定分支機構的級次,不同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級次判定存在爭議的,按規定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裁定。
第三章匯總納稅企業納稅申報
第七條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不進行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
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預繳申報時,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年度申報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企業當期財務報表、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分支機構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申報時,總機構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年度財務報表、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涉及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需進行說明。
第十條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采用總機構分配稅款的,分支機構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申報時,總機構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報送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加蓋總機構印章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采用總機構分配稅款的,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后,應通過人機結合的方式,適時開展對企業納稅申報數據質量的審核,主要審核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等,對發現申報疑點的企業及時進行提醒和輔導,提高申報質量和數據質量。
第四章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
第十二條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按照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三條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及三級(含三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二級分支機構;四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三級分支機構,由三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對下級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五章匯總納稅企業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稅源專業化管理的要求,對轄區內匯總納稅企業戶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可將匯總納稅企業集中到一個部門或單位進行專業化管理,提高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充分發揮監管作用,及時開展稅源清查、稅源分析、后續管理等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含鄭州新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匯總納稅企業稅源清查,澄清底子,完善信息,防止漏征漏管。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匯總納稅企業稅收分析,并于每年11月底前以市局為單位形成專題分析報告報送省局。分析報告應包括稅源情況、實現稅款情況、征管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的后續管理,在匯總納稅企業備案后,及時開展審核;在匯算清繳后,及時開展風險識別,按照風險程度和類型,對匯總納稅企業實施分級應對。
第十七條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溝通,深化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應用,做好信息維護、數據分析監控、協查函件處理等各項工作,實現匯總納稅企業各類信息的共享和快速傳遞。
第十八條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規定對企業實施稅務檢查,也可與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聯合實施稅務檢查。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主管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也可按照規定對該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
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按照總局相關規定進行繳納。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轄市內跨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管理參照本辦法關于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局以前發布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匯總納稅企業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適用于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