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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國稅發[2009]171號 云南省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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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云國稅發[2009]171號 2009.7.17各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為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一、審批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一)企業發生《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屬于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本通知規定,向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列相關表格(示范文書見附件1),并提交相關材料。(二)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現場核實的,須及時申請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核實意見。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申請適當延期(示范文書見附件2和3)。(三)其他相關事宜。《辦法》第十七條所述“單筆金額較小”的標準,暫定為2萬元以下(含2萬元)。《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所述“金額較大”的標準,暫定為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一)審批權限劃分國稅機關審批權限:企業申請稅前扣除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資產損失或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由省級國稅機關負責審批;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由州(市)級國稅機關負責審批;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由縣(市、區)級國稅機關負責審批。地稅機關審批權限:企業申請稅前扣除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資產損失或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由省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由州(市)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二)審批流程對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接收、應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應自接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請情況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與企業申請材料一并轉報州(市)級稅務機關。對應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州(市)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轉報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接收材料一并轉報省級稅務機關(示范文書見附件4)。(三)審批受理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的受理(或補正)決定,均應由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作出。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應在接收企業申請或下一級稅務機關轉報材料及企業補正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補正通知(示范文書見附件5和6)。(四)審批形式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應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復,其中,由省級或州(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應批復下一級稅務機關,同時抄送申請人執行;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應批復申請人執行,同時抄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五)審批時限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州(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應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示范文書見附件7)。(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和《辦法》相關規定,企業分支機構需要審批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核并出具證明或審批文件后,再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匯總計算納稅申報資料審核時,發現其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有疑點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向相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稅務事項協查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對方要求的時限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查結果函復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一)各級稅務機關所得稅(稅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審核)情況登記簿》(格式見附件8),逐件詳細登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情況。(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應編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情況統計表》(格式見附件9),并與匯算清繳工作報告一并報送上級稅務機關(含紙質、電子文檔)。(三)上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所屬稅務機關,對其審批的資產損失事項抽取一定的數量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的情況應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進行考核。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 1.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示范文書 2.延期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材料申請示范文書 3.批準延期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通知書 4.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轉報單 5.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受理通知書 6.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補正通知書 7.延期審批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通知書 8.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審核)情況登記簿(EXCEL文檔) 9.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審核)情況統計表(EXCEL文檔)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云南省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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