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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取的丟失貨物補償金如何開具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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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乙兩方簽訂物流合同,乙方不慎丟失物品,按照合同規定被罰款1000元,請甲方應向乙方開具何種票據? 答:《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587號)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補償或賠償行為不屬于應開具發票的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參照《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非經營收入統一票據》(閩地稅函[2010]18號)第三條規定,適用范圍。企事業單位取得的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征收營業稅的非經營收入(不包括免稅收入、未達起征點的應稅收入、按規定應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的收入、不征稅的經營收入),如補償金、賠償金、對外投資收益、股息、紅利收入等,適用《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非經營收入統一票據》(機打票,票樣見《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貫徹意見》(閩地稅發[2010]30號)文件附件4)。 企業內部以及企業之間發生的各項資金往來款項以及個人取得的按現行稅法規定不征稅收的補償收入,應使用具備財務票據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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