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部署,2015年力爭全面完成“營改增”。醫療服務收入在“營改增”后是否延續營業稅條件下的免征流轉稅政策,筆者認為,從醫療和稅收體制改革的初衷以及稅法法理分析,醫療服務行業在“營改增”后應當延續享受流轉稅免稅政策。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醫療機構不再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均免征營業稅。這在時間和內容上均與醫療體制改革鼓勵非公有社會資本投資并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的政策意圖相契合。 其次,從稅法法理分析,增值稅、營業稅同為流轉稅,實施“營改增”可有效避免流轉環節重復征稅,降低稅收負擔。在營業稅征收條件下享受免稅優惠的醫療服務,理應在“營改增”后延續免征增值稅待遇,也即實際流轉稅負水平不應高于“營改增”之前的標準。 “營改增”后,如果醫療服務業延續免稅政策,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當盡早予以明確,并以過渡政策的形式明晰、規范相關操作事項。如果相關明確延續免稅政策的文件滯后于“生活服務業”稅目的“營改增”進程,由于無章可依,主管稅務機關將先行征繳相應增值稅及附加。由于醫療服務企業人力資源成本占比較大,相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有限,這對于行業平均毛利率水平不高,且需要在大型先進醫療設備和高端醫療人才上加大投入的醫療服務行業,特別是外資及民營等社會資本投資企業來說,無疑是巨大的壓力。 即使后續明確了相應免稅政策,對于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從實際操作經驗來看,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將采取沖抵以后應繳稅款的方式代替退稅處理。由于醫療服務企業沒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而造成已繳未退稅款長期掛賬,影響企業現金流并將產生財務和稅務等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