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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支付的補償款是否繳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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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單位與土地儲備中心達協議,我單位土地使用權先由當地市政府收回,再由政府以土地“招、拍、掛”的形式出讓給開發公司。因此,我單位與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簽訂《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同時收到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支付的收購金額500萬元。請問,此行為是否屬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需繳納營業稅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你單位將土地歸還給代行政府職能的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所收到的收購款,不納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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