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問題解答(河南國稅) |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491 |
|
1、問:我省本次“營改增”中試點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是多少?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含義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款規定,《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本次我省認定工作中,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間的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計算。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間試點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計算亦應按連續不超過12個月計算方式處理。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同時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規定,銷售額。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2、問: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能否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28號)第三條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問:電腦維護業務是否屬于“營改增”中的應稅服務? 答:電腦維護業務應區分不同情況,如提供硬件維護服務,應按照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提供軟件維護服務,則按照“營改增”試點中的“信息技術服務——軟件服務”科目征收增值稅。 4、問:納稅人對外提供培訓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試點的應稅服務?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規定,未包括培訓服務。 因此,對外提供培訓服務不屬于“營改增”試點的應稅服務。 5、問:景點內提供纜車和索道是否屬于本次“營改增”試點中的應稅服務? 答:景點內的纜車和索道為旅游業,不屬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的交通運輸業,不屬于本次“營改增”試點范圍。 6、問:從事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線路的安裝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試點中的應稅服務? 答:從事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線路的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應稅服務,應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7、問:從事職業中介網站業務是否屬于本次“營改增”試點中的應稅服務? 答:從事職業中介網站業務,雖然依托計算機信息技術,但不屬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不納入本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 8、問:“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接受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接受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若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9、問:接受境外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在對外付匯時按規定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營改增后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問: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前的期末留抵稅額可否抵扣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11、問:提供的應稅服務中途服務中止了,涉及的增值稅額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12、問:試點企業為境外企業提供了一項應稅服務,以外匯結算,應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13、問: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14、問:一般納稅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車(班車)服務,支付費用所含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因此,如果僅用于上述項目的費用所含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否則可以抵扣。 15、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16、問:某公司接受美國一家廣告公司的廣告設計服務,美國公司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該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增值稅義務? 答: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注釋》規定,廣告設計服務屬于本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應稅范圍中的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應該征收增值稅。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因此,該公司負有代扣代繳增值稅義務。 17、問: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是否可以放棄免稅、減稅?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