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業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后,通過低價向境內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式逃稅,稽查人員檢查獲取了大量證據,卻無法處理。
隨著集團公司的興起和發展,國內關聯企業間通過轉讓定價方式向低稅負企業轉移利潤的現象日漸突出,導致大量稅收流失。在當前的稅務稽查工作中特別是對大企業的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員越來越多地遇到此類問題。值得關注的是,由于相關政策規定不夠明確,稅務機關查處此類問題的難度很大。
A公司優惠期滿后利潤大幅下降
A公司的情況就很能說明問題。
該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從事貨物生產和銷售,2011年~2013年經營規模不斷擴大,銷售收入逐年增加。2011年~2012年,其利潤率均在30%以上,但到2013年,其利潤率銳減至不足10%。
A公司利潤大幅下挫的原因是什么?其中是否存在逃避納稅的問題?這引起主管國稅機關的注意,該公司很快被列為稅務稽查對象。
檢查組通過查詢征管信息得知,A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過渡期所得稅優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減按12.5%稅率納稅,從2013年起按25%稅率納稅。
由于A公司所屬的C集團公司已在國內上市,檢查組查詢了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發現A公司的營業收入占到C集團公司收入的60%以上,2012年以前對C集團公司的利潤貢獻率為80%,2013年驟降為20%。但在A公司利潤率下降的同時,C集團公司的整體利潤在上升,A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規模也在大幅增加。
“這些現象說明,A公司2013年度利潤降低,很有可能與其集團公司內的企業間利潤轉移有關。”檢查組針對異常數據做出了預判。
分析開票數據和年報鎖定關聯企業
圍繞疑點,檢查組從了解企業的銷售情況入手,展開深入分析。
由于沒有A公司2013年度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申報信息,檢查組調取A公司的開票系統數據,查詢分析該公司與其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情況。通過分析,檢查組發現,2013年C集團公司中銷售額最大的企業是B公司,銷售規模達到2億元以上,占到A公司銷售收入的30%。
A公司與B公司是不是關聯企業?檢查人員將目光投向了C集團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
通過分析報告中2013年度C集團各公司的收入和利潤情況,檢查人員發現,B公司2012年成立于西部地區,享受西部大開發地區15%稅率的優惠。其與A公司同為被第三方100%投資控制的子公司,構成關聯企業。從C集團各公司的利潤構成情況看,除B公司外,其他公司變化不大。B公司2013年度營業利潤超過2億元,同比增長20余倍。
B公司與A公司營業利潤的一增一減,將這兩家公司間的轉讓定價問題拉出水面,檢查組對A公司利潤銳降的猜疑有了答案。
從三方面調查關聯交易是否避稅
接下來,檢查組從A、B公司相關業務的真實性、價格的合理性以及B公司的經營情況三方面展開調查。
兩公司的業務往來情況如何?
通過調查,檢查組發現以下事實。
A公司的銷售業務分兩部分,一是直銷業務,即把產品通過自己的銷售終端直接賣給消費者;二是經銷商業務,即把產品賣給經銷商,通過經銷商分銷。2011年~2012年A公司的經銷商數量穩定在70家左右,從經銷商取得的銷售收入在3億元左右。但到2013年底,其經銷商僅剩20余家,收入銳減到不足2000萬元。這一變化是因為自2013年度起,A公司將其與經銷商間的直接銷售方式,改為先由A公司將貨物銷售給B公司,再由B公司銷售給經銷商。這意味著A公司將原屬于自己的銷售市場讓渡給了B公司。增加B公司銷售環節,導致A公司的收入和利潤急劇下降。
而事實上,雖然增加了B公司銷售環節,但與以往的銷售方式相比,四項主要內容并無變化。一是銷售貨物的形式未發生變化,B公司不對購入的貨物承擔加工或提供商標權等職責。二是銷售政策不變,并未因改變銷售方而改變銷售價格或銷售條件。三是經銷商不變,并未因改變銷售方而擴大銷售區域和新增經銷商。四是向經銷商的供貨渠道不變,發貨地點和結算方式未發生大變化。
檢查組由此確定,A公司的銷售方式調整不具備商業實質,利潤轉移特征明顯。
兩公司間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通過調查A公司與B公司間的交易定價政策,并將此政策與A公司向非關聯經銷商的定價政策作對比,檢查組發現:A公司對B公司的銷售定價政策為“完全成本加10%”,而對非關聯經銷商的銷售定價采取折扣價方法,即以產品成本5倍的掛牌價為基礎,根據經銷商的級別按不同折扣率確定銷售價格。根據企業三年的經銷商折扣率資料,計算出此銷售渠道的平均折扣率為47%。
據此計算,A公司面向非關聯經銷商的銷售價格是面向B公司銷售價格的2倍以上。也就是說,同一項銷售業務,若A公司直接賣給經銷商,所取得利潤是成本的近2倍,而若賣給B公司,取得的利潤僅為成本的10%。
B公司的真實經營情況是什么?
在調查A公司的同時,檢查組也側面調查了B公司的財務信息,發現2013年B公司營業收入近5億元,營業利潤超過2億元,該公司從A公司購入貨物總量達到2億元以上,超過當年其存貨總購入量的80%。
檢查組據此確定,B公司2013年度的收入和利潤基本來源于A公司產品的銷售收入,基本上反映了A公司向B公司轉移利潤的規模。
綜上所述,檢查組認為,作為關聯企業,A公司與B公司間的業務往來缺乏商業目的和商業實質,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由于企業間存在所得稅稅負差,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目的明顯。
境內關聯交易避稅問題難以處理
令檢查組尷尬的是,雖然有關A、B兩家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證據確鑿,稅務稽查部門卻無法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但稽查部門并不能簡單地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整。
對于關聯交易,稅務機關的處理依據為《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但該文件主要立足于國際反避稅領域,有一套復雜而專業的方法,稽查人員往往難以勝任。此外該文件對相關業務的處理程序有專門規定,導致相關調查和取證的時間都比較長,與《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相關程序、時限和工作要求不符。
另外,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從本案例來看,A、B兩家境內關聯企業間的交易,造成二者的實際稅負明顯不同,直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理應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但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稽查部門無法處理,只能移交反避稅部門處理。
建立遏制境內關聯交易避稅機制
北京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長 夏宇 從本案例可以看出,雖然從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在企業所得稅法立法和實踐中已經不斷完善轉讓定價管理機制,尤其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實施后,對打擊國際避稅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但目前仍主要立足于國際稅收領域,仍不能滿足境內關聯企業間避稅調查和調整的現實需要。
隨著國內集團企業的興起,境內關聯企業間利用稅率差、盈虧差等轉移利潤的現象越來越多,造成大量稅收流失。相關問題如果都由反避稅部門來處理,反避稅部門勢必不堪重負,且會分散其國際反避稅的精力。而如果由稽查部門來處理,不僅國稅發〔2009〕2號文件在處理程序與時限上與《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有沖突,而且因境內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遠沒有國際間轉讓定價復雜,導致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程序成本較高。因此,建議政策制定方對特別納稅調整實施分類管理,針對境內關聯企業間的避稅行為出臺專門管理辦法,賦予稽查部門相應的權力,簡化調整程序,防止濫用稅收優惠,避免稅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