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稅收是國際稅收的一個部分。由于非居民稅收收入總量小,與其他稅收業務相比它又有獨立性和稅源分散的特點,常被稅務人員戲稱為“芝麻稅”。近年來,隨著跨國交易、投資、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等活動日益頻繁,非居民稅收迅速增長,而且它關系到國家稅收權益問題,因此越來越得到了稅務機關、各級政府和納稅人的重視。但很多人對非居民稅收并不了解,存在不少誤區,今天我就跟大家一起來學一學這個越來越重要的“芝麻稅”。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業? [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誤區]外國企業都是非居民企業。 [解讀]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常見的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采用了多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做法,我國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凡是注冊地在中國的或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的企業都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如果注冊地在境外,但實際管理中心在中國的外國企業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因此可以這樣理解:非居民企業首先它不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即注冊地或實際管理中心不在中國),但它有來源中國所得,這樣的企業就是稅法上所說的非居民企業。 二、什么是來源中國所得? 剛才在解釋什么是非居民企業的時候,有個關鍵的詞就是“來源中國所得”。不是中國居民企業的企業只有當它有“來源中國所得”時,它才成為稅法上所說的非居民企業。因此“來源中國所得”是關系到不是中國居民企業的企業是否有義務向中國政府申報納稅的關鍵。稅法是怎么規定的呢? [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誤區]是中國公司或中國人給付的都是來源中國所得。
[解讀]非居民企業來源中國所得可以分兩個部分:營業所得——積極所得(勞動所得)和非營業所得——消極所得(不勞而獲)。第一類為非居民企業的營業所得(積極所得),就是非居民企業通過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具體包括提供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等等。這類所得基本可以視同居民企業來對待,那么其不管通過何種方式取得的所得都來源中國;第二類為非居民企業的非營業所得(消極所得),主要表現為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或其他所得。 因此判定一項所得是否來源中國所得,依據不是給付人是不是中國公司或中國人,應對該項所得性質進行判定。對于所得來源判定不清時,首先看該項所得的性質,如果是提供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產生的積極所得,那這項所得就來源中國;如果不是積極所得,那就要判斷是不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依次進行上述判定之后,中國公司或中國人給付的是不是屬于來源中國所得就很清楚了。 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 稅法的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讀]稅法的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主要指非居民企業的非營業所得(消極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等,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實行源泉扣繳,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居民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目前,福州市國稅系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主要稅源來自于居民企業的代扣代繳收入,占總收入的97%以上。 [誤區]所有非居民繳納稅款的稅率均為10%。 [解讀]剛才給大家介紹了,非居民收入分為經營所得和非經營所得,非經營所得適用于源泉扣繳,稅率是10%,而非居民企業的營業所得(積極所得),就是非居民企業通過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來華承包工程、勞務收入等,適用稅率是25%,而不是10%。實際工作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我國某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的傭金要不要繳稅?怎么繳稅?首先,對支付給境外公司的傭金不能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為傭金是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屬于積極所得,應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其次,能否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還須結合勞務發生地和稅收協定,看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來判定。什么是常設機構呢?我們一起來學學第四個知識點。 四、為什么國內法經常不適用非居民稅收? [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解讀]稅法為什么規定當稅法與協定不一致時,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呢?我們知道稅收協定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政府正式簽署,各自完成法律程序后,通過外交途徑交換照會后才生效執行。簽約國必須履行稅收協定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體現協定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不能以國內法規為由不執行協定規定。稅收協定等國際法主要是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管轄權、確定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以避免和消除跨國經濟活動產生的重復征稅。協定擁有約束主權國家的效力,而國內法則通常不能約束“主權行為”,所以一般情況下協定具有高于國內法規范的效力。 [誤區]所有非居民企業提供勞務或承包工程作業都要判定是否形成“常設機構”。 [解讀]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主要用來判定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國家的企業在華經營行為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重要標準。如果非居民企業提供勞務或承包工程作業形成常設機構,就應該依據國內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如果國家或地區之間沒有簽訂稅收協定或安排,比如大陸和臺灣沒有上述稅收協定或安排,則只要在大陸提供勞務或承包工程作業,無需統計時間,哪怕只呆一天,中國稅務機關均可以依據國內法對其進行征稅。 五、小 結 一共介紹大家認識了4個關于非居民企業稅收的小知識點,可以歸納成“3W 1H”。 What(什么是非居民):判定一家企業是否是非居民企業,關鍵點在這家企業的注冊地和實際管理中心在哪里。 Where(所得哪里來):判斷一項所得是否來源中國所得,凡是因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產生的所得都來源中國所得,難點在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消極所得的,只要與正列舉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或其他所得進行比較,符合的上述正列舉的就是來源中國所得,否則不是來源中國所得的概率比較大。 How(非居民企業的稅率是多少):非居民企業的消極所得適用的稅率是10%,而容易弄錯的是設立機構場所(積極所得)的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為25%,如果大家把非居民企業的積極所得視同為居民企業所得來看待,那適用的稅率就不會用錯了。 Why(為什么國內法不管用):國際法大于國內法。這就是日常工作中,非居民稅收為什么必須要有協定或安排的,優先適用協定或安排的原因。如果協定稅率低于企業所得稅率,則適用較低的協定規定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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