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稅[2016]127解讀深港通與滬港通稅收政策對比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765 |
|
12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下發《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為方便各位納稅人及讀者加深對“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的稅收政策的理解,解稅寶小編對現行相關政策文件進行對比解讀,內容如下:
項目 投資者類型 深港通稅收政策 滬港通稅收政策
財稅[2016]127號
財稅[2014]81號
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轉讓差價所得
內地個人投資者
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內地企業投資者
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
暫免征收所得稅
H股股息紅利所得
內地個人投資者
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內地證券投資基金
按“內地投資者”政策執行
內地企業投資者
1.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不到12個月的,計征企業所得稅;2.企業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
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2.屬于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的他國企業或個人,按協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退稅申請
非H股股息紅利
內地個人投資者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2.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內地證券投資基金
按“內地投資者”政策執行
內地企業投資者
1.連續持有非H股滿12個月的,免征企業所得稅,不到12個月的,計征企業所得稅;2.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
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2.屬于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的他國企業或個人,按協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退稅申請
印花稅
內地投資者
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買賣按成交當日價值的千分之一交印花稅;不經買賣而轉移除按當日價值的千分之二交印花稅外,另加5$。
香港市場投資者
1.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印花稅,受讓方不征印花稅2.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印花稅。
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印花稅,受讓方不征印花稅
營業稅與增值稅
內地投資者、香港市場投資者
價差所得免征增值稅
價差所得免征營業稅
對比結論:
1.轉讓上市股票差價所得,深港通、滬港通的所得稅政策基本一致。
(1)內地個人投資者差價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二者區別在起止時間上;
(2)內地企業投資者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香港投資者不論個人還是企業,均暫免征所得稅。
2.轉讓上市股票差價收入,深港通、滬港通的流轉稅政策基本一致,均為免稅政策。
受“營改增”政策影響,法規文件中,滬港通免征營業稅,深港通免征增值稅。
3.股息紅利所得,深港通、滬港通在稅收政策上完全一致。
4.印花稅方面,深港通明確了“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的免稅政策,滬港通對此沒有提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