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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是否作免稅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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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利企業符合政策的增值稅退稅(按殘疾人人數)是否仍可作為免稅的補貼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由此可見,對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即征即退的增值稅不屬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的財政性資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第十條不征稅收入的具體確認指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不征稅收入’概念。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面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原則上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這樣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同時與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保持一致;二是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需要,有可能也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應由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因此,對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即征即退的增值稅亦不屬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規定的不征稅收入。 再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五條的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嚴格來講,根據上述規定福利企業符合財稅[2007]92號政策的增值稅退稅不能再作為免稅的補貼收入,應并處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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